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