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