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二)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