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及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