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进行审计,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