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七章 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进行审计,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