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对下列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救灾、救济、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四)其他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