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七章 社会公益资产审计监督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下列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二)救灾、救济、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四)其他社会保障(福利)基金、资金。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