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