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第三十条已修改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聘用有关人员的依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