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