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以下审计监督:(一)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情况;(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三)采购资金的筹集和划拨情况;(四)采购效益情况;(五)主管机关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采购人、使用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与政府采购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