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以下审计监督:

(一)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情况;

(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资金的筹集和划拨情况;

(四)采购效益情况;

(五)主管机关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采购人、使用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与政府采购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