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各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