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各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