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第十八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三)国有资产情况;(四)对外投资情况;(五)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