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同时承担二个以上(含)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