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勘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