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