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