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一)根据培训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