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本市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