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文物、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