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级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传习所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