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级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传习所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