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