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