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返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