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责令返还项目保护费或者传承人补助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