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规划,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