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遗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规划,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整体保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