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应当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