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补助;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相应报酬;

(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 门申请支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