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条已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二)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补助;(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四)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相应报酬;(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六)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 门申请支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