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具有传承谱系和特定领域内的代表性、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