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十八条已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具有传承谱系和特定领域内的代表性、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