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征得被推荐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