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Chapter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Article 17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征得被推荐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代表性传承人。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