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确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 告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开展该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