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认定后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