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