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药品监督员。药品监督员由药学技术人员担任。药品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并发给证书。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