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区药政管理局,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药品管理法》和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决定行政处罚;

(二)对药品生产、经营、配制、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处理假药、劣药;

(四)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好药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