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八章 处罚第六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配制制剂管理的其他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两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药政法规的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