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八章 处罚第六十六条已废止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劣药相当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个体、集体诊所药品使用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