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Chapter 2 药品监督管理职责Article 6Repealed自治区药政管理局,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药品管理法》和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决定行政处罚;(二)对药品生产、经营、配制、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处理假药、劣药;(四)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好药品的质量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