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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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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销售藏(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贵、细药材须经所在地药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准销售和使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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