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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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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严禁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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