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严禁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