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的独立机构、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检验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药学知识,并经过药品检验技术培训,能胜任检验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