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药品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采购药品要以自治区医药公司和各地(市)医药公司为进货主渠道。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单位(包括个体、集体诊所)不得从未经批准经营药品的企业、个人处采购药品。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