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经自治区药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生产兽药的企业不得生产人用药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