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药品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