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药品的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药品审评委员会,对新药和已经生产的药品进行审评和再评价。委员会由医疗、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的医学、药学专家组成。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