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药品的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药品的批准文号在五年内不得变更,但停产三年以上的药品,其批准文号作废。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不得继续生产和销售,否则,按假药论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