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药品的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三)变质不能药用的;(四)被污染不能药用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