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